「疫情防控」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第四章)

「疫情防控」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第四章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配備與當地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工作和動物衛生監督工作相適應的官方獸醫。

第三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動物防疫工作需要,向鄉鎮或者特定區域派駐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第三十三條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實行申報制度。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上簽字,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第三十四條下列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一)供屠宰、繼續飼養的動物和出售、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提前三日申報檢疫;

(二)出售、運輸的乳用、種用動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種蛋,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提前十五日申報檢疫。

第三十五條申報檢疫可以採取到申報點填報、傳真、電話等方式。採用電話方式的,應當在現場補填檢疫申報單。

第三十六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根據動物養殖規模及分佈情況,合理設置動物檢疫申報點,並將動物檢疫申報點、檢疫範圍和檢疫對象等有關事項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向定點屠宰場所派駐官方獸醫。官方獸醫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定點屠宰場所應當提供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檢疫室和檢疫操作檯等設施設備,配合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

製作:宮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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