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套路貸”相關罪名及法律適用解析

“套路貸”相關罪名及法律適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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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路貸簡介

(一)“套路貸”的概念

所謂“套路貸”,並不是一個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類、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稱。其本質上是一系列以借貸為名,騙人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這類犯罪行為最初起源於民間高利貸,其後經過不斷演變而成為這種不以獲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以獲得被害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二)“套路貸”VS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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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路貸”與高利貸的連接點

“套路貸”是高利貸不斷演化的一個結果,高利貸有如下演變過程。

第一階段,就是前述比較正常的民間借貸,放貸人是以本金生利息,獲得利息的回報;第二階段,是砍頭息,比如借30萬元,一個月利息3萬元,先扣掉,借貸人拿到手27萬元,借條寫30萬元,實際上是以27萬元的本金付30萬元的利息。第三階段,就是目前我們所面對的“套路貸”,比如借30萬元,約定一個月利息3萬元,借條要翻倍寫60萬元,加上銀行走流水60萬元,還要提供租房、車子等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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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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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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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比如籤一個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60萬元,對應虛高借條的數額,如果借條數額討不到,則派人去佔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轉租給他人從中獲利。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如果不正常還款才要還虛增的數額,被害人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實際上這裡就是製造違約的情況。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錢,至8月才去討債,告訴被害人利滾利已經達到90萬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還利息5萬元,並按放貸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個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處報到,否則就是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而不會故意製造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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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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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三)當前套路貸的幾種模式

第一,

B區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團伙以及資方團伙的明確分工,通過空放,銀行走流水,誘使未成年人寫下虛高借條,目的在於獲取借條上的數額或者被害人的房產。該模式典型特徵是存在明顯的兩個團伙,團伙之間以及內部分工協作,中介團伙負責散佈謠言,尋找目標,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則通過後續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債等,實現詐騙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區典型模式有兩種:汽車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團伙和敲詐勒索團伙,以被害人汽車為抵押,使其寫下虛高借條,而後將車開走,以賣車為名勒索受害人。該模式特徵體現為中介團伙招攬顧客,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出資的敲詐勒索團伙,該團伙通過以違約金、各種費用等名義提高合同借款金額,並欺騙被害人不違約就不需要承擔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錢款,而後出資團伙即以被害人違約為由私自開走抵押汽車,勒索被害人高額錢款贖車,否則即將抵押車輛處理掉。無抵押模式,該模式也是團伙作案模式,團伙內部分工明確,共同完成敲詐勒索行為,該團伙先由一部分人網上發佈無抵押貸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確定好目標後在不給付或僅小額給付貸款本金的情況下,即以公司需要審核資信、貸款行業通行做法、無抵押需加倍擔保等為由,欺騙被害人在借條及協議上數倍填寫借款數額,而後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條數額進行敲詐勒索。

第三,J區典型模式,在該區套路貸案件中,其“專業性”體現更為明顯。該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企圖以合法的外衣掩蓋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過該公司經營高利貸業務,但其目的並不是高利貸的高額利息,而是通過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寫下高額借條,而後又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債務,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師參與其中,篡改借條,提起虛假訴訟,妄圖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自己的詐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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