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土地徵收拆遷中房屋被拆除後,房屋所有人應如何維權?

摘要】原告的房屋在生態科技園區項目用地範圍內。原告拒不搬遷,被告於2019年6月25日組織有關部門對原告集體土地上的涉案房屋及附屬建築進行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1月13日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有異議,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後,拒不交出土地的,被告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無強制執行權,其拆除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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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土地徵收拆遷中房屋被拆除後,房屋所有人應如何維權?

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一.司法案例

原告的房屋在生態科技園區項目用地範圍內。被告工作人員對原告的自建房屋進行了丈量登記,確認磚混主房建築80.04㎡,磚木主房建築19.75㎡。2018年6月14日,被告到原告房屋,協商徵收拆遷事宜,因原告不同意而未果。2019年6月14日,拆遷工作指揮部向原告作出搬遷告知書,擬提供位於國道207房1棟房屋用於過渡安置。

原告拒不搬遷,被告於2019年6月25日組織有關部門對原告集體土地上的涉案房屋及附屬建築進行拆除,被告搬遷原告財產時未製作財產清單,將原告一頭耕牛放置在村內,之後該耕牛死亡。原告不服被告的拆除行為,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0年1月13日法院判決,確認被告區人民政府於2019年6月25日對原告高某某位於x市區x鎮x村內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建築實施的行政拆除行為違法;由被告區人民政府安置90㎡回建地給付原告高某某使用,並向原告高某某支付徵收補償款132798.94元;被告區人民政府賠償原告高某某的財產損失12000元。

二.律師點評

原告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房屋,被列入x市2016年第一批次鄉鎮建設用地的徵收範圍內。經x市人民政府發佈徵地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並由被告對原告的房屋及使用土地進行了丈量登記,原告對安置補償持異議而不同意搬遷,但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行政機關實施的拆除行為,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序。x鎮人民政府以原告的房屋在科技生態園徵收範圍為由,擬拆原告的房屋。在原告準備外出之時,被告組織拆除隊伍將原告夫婦強行押上車,到原告夫婦回到家後,房屋被拆除。

原告沒有在拆遷工作指揮部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告知書》告知書上簽字,更不知道有此《告知書》。被告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向原告下發《限期拆除通知書》和《責令限期拆除催告》,以及《強制執行決定書》,更沒有向原告作出《聽證會通知書》。被告剝奪原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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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定職責須為、法無授權不為


三.難點解讀

被告認為是依法進行徵地工作的。在徵地的實體處理和程序上沒有違法之處,有合法的土地批文,並有相關的程序行動,公佈和張貼徵收土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中明確了原告有提出不同意見或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告對高某某做思想工作,但原告置之不理。

對原告的異議,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後,拒不交出土地的,被告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沒有向原告作出責令交出土地,被告即對原告涉案房屋實施拆除。因此,被告無強制執行權,其拆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應該予撤銷,但被告的拆除行為已經實施結束,不具可撤銷內容,可確認為違法。

被告沒有清點原告的財產並製作清單,也沒有盡妥善的保管及移交義務,致原告的實際損失無法查清,原告對其所列舉的損失項目也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對原告的損失予以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因被拆除的房屋系原告唯一居住生活場所,被告拆除行為造成原告必要生活物品有一定程度的損壞,對於原告必要生活用品損壞的損失,本院綜合原告的實際生活情況及市場行情酌情確定該損失為2000元。

關於原告主張的一頭耕牛損失,被告亦對該耕牛死亡予以確認,本院認為雖原告未能證實其耕牛的死亡與被告的拆除行為具因果關係,但被告未盡妥善保管及移交義務,對原告的該耕牛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酌情確定被告賠償該耕牛損失10000元。

四.小結

區人民政府作出批函同意將x市集體農用地43.7639公頃轉為建設用地並徵收為國有,原告高某某的房屋位於上述徵收土地範圍內。因此,原告享有使用權份額的集體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並己被國家依法徵收為國有,原告應自行搬遷。由於其拒不搬遷妨礙、影響了國家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被告認為對房屋實施拆除。但是拆遷前期,政府必須發佈相應的拆遷文件,文件中涵蓋拆遷的費用補償,以及農民的遷移安置事件。禁止先拆遷後補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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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以發揮正面導向和引導依法行政的原則認定被拆遷人損失。2.徵收拆遷:未達成補償協議,居住房屋不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而拆除。3.徵收拆遷:未籤安置補償協議亦未作出補償決定,不得拆除涉案房屋。

【作者聲明】本文為真實司法裁判案例,僅供以案釋法之學習交流。若有侵權之處煩請告知刪除。文中隱去當事人名稱、屬地信息。插圖無版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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