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斷保全查封公司股權是否超標的時是否需要參照實收資本?

裁判要旨

驗資報告僅是證明公司已收到股東繳納的實收資本,不是對公司資本的保全、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的保證。公司經營狀況、實物資產價值、對外負債清償等不確定因素均會引起公司股權價值的變化,因此,驗資報告不能證明公司股權價值等同於公司的資本,同時在查封的股權價值尚不確定情況下,對中民公司持有的股權採取保全查封措施,屬控制性措施,並非對該股權的處置,故無法認定持有的股權變現價值已經明顯超過訴訟標的額。


案例索引

《中民嘉業投資有限公司與黃伯鳳、謝煒等執行復議案》【(2019)滬執復60號】


爭議焦點


判斷保全查封公司股權是否超標的應該參照實收資本嗎?


裁判意見

上海高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二中院在審理原告黃伯鳳、謝煒、劉正華訴被告嘉旨公司、中民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中,依據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查封了中民公司持有的嘉採公司及董嘉公司的股權,該執行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中民公司認為其向董嘉公司支付出資款,該資金已經轉化為董嘉公司的資產,其持有董嘉公司股權價值已遠遠超過保全標的額,不應再查封其持有的嘉採公司股權,主張解除對超額部分股權的查封,並提供驗資報告用以證明該主張成立。


本院認為,首先,該驗資報告僅是證明董嘉公司已收到股東中民公司繳納的實收資本,不是對董嘉公司資本的保全、償債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的保證。公司經營狀況、實物資產價值、對外負債清償等不確定因素均會引起公司股權價值的變化,因此,驗資報告不能證明公司股權價值等同於公司的資本。在查封的股權價值尚不確定情況下,無法認定中民公司持有的股權變現價值已經明顯超過訴訟標的額,且市場監督管理材料顯示,2018年嘉採公司、董嘉公司的資產狀況有負債記錄。其次,訴訟中,對中民公司持有的股權採取保全查封措施,屬控制性措施,並非對該股權的處置。鑑於上述情況及原告不同意對部分股權解除查封,對中民公司的解除查封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高院:判斷保全查封公司股權是否超標的時是否需要參照實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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