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讀】第四節 民法典的主要內容和各分編編纂亮點

總則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

一、總則編

第一編“總則”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第一編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並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後。第一編共10章、204條,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基本規定。第一編第一章規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和依據。其中,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一項重要的立法目的,體現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結合的鮮明中國特色(第一條)。同時,規定了民事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確立了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則(第四條至第八條)。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色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九條)。

(二)關於民事主體。民事主體是民事關係的參與者、民事權利的享有者、民事義務的履行者和民事責任的承擔者,具體包括三類:一是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基本的民事主體。民法典規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監護制度、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並對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作了規定(第一編第二章)。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第三十四條第四款)。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民法典規定了法人的定義、成立原則和條件、住所等一般規定,並對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類法人分別作了具體規定(第一編第三章)。三是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民法典對非法人組織的設立、責任承擔、解散、清算等作了規定(第一編第四章)。

(三)關於民事權利。保護民事權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務。第一編第五章規定了民事權利制度,包括各種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民法典對知識產權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個單行的知識產權法律(第一百二十三條)。同時,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此外,還規定了民事權利的取得和行使規則等內容(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

(四)關於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代理是民事主體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制度。第一編第六章、第七章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一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成立、形式和生效時間等(第一編第六章第一節)。二是對意思表示的生效、方式、撤回和解釋等作了規定(第一編第六章第二節)。三是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制度(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四是規定了代理的適用範圍、效力、類型等代理制度的內容(第一編第七章)。

(五)關於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後果,是保障和維護民事權利的重要制度。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權利不受保護的法律制度,其功能主要是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安全、穩定法律秩序。第一編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規定了民事責任、訴訟時效和期間計算制度:一是規定了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並對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願實施緊急救助等特殊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作了規定(第一編第八章)。二是規定了訴訟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等內容(第一編第九章)。三是規定了期間的計算單位、起算、結束和順延等(第一編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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