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須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的17種情形

交通事故中須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的17種情形


在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中,有60%以上的賠償糾紛,是由肇事司機、肇事車輛所有人、肇事司機所在單位等主體不知各自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引發的。

立幫律師提示: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主要有以下17種情況。

交通事故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的情形

(一)肇事車輛為個體戶、承包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主,僱用司機從事運輸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或僱主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二)肇事車輛承包、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車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因為承包、租賃經營是經營方式的改變,車輛權屬未改變,車主也是車輛運行受益人。若承包、承租人未經車主同意擅自轉包、轉租或借與第三者發生交通事故,承包、承租人與第三人、車主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三)肇事車輛司機執行職務過程中,如進行與執行職務無關活動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司機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交通事故中須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的17種情形

(四)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分享盈利視為共同車主,由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五)車輛合法佔有人經車主同意,將車輛交與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佔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車主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六)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司機非執行職務且未經車主同意,擅自用車,司機應承擔賠償責任,車主需要負責墊付費用;

(七)因緊急避險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險情人為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司機所在單位須承擔連帶責任。

哪些人承擔交通事故連帶責任

(一)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事故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肇事司機如無力賠償,由司機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墊付費用;

(二)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為單位所有,司機執行職務,即工作或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責,行為受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委派或認可,該單位或車輛所有人須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三)委託他人購車、代購人購車後如肇事發生交通事故,委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委託他人維修、保管車輛期間或在停車場停車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維修人、保管人、停車場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中須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的17種情形

(四)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的肇事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與肇事車輛不屬同一單位,司機與使用機動車受益單位為被告,由受益單位先行墊付費用;

(六)無償借用車輛給他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肇事司機與受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七)交通事故責任人死亡,其遺產繼承人如不放棄繼承,只能在其繼承財產額度內承擔責任。遺產繼承人如放棄或喪失繼承,因無遺產可供繼承,繼承人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中須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的17種情形

(八)旅客持票或按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無票旅客乘車,在運輸過程中死亡的,承運人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九)交通事故中,無償同乘即搭便車,原則上不能免除司機責任,應斟酌具體情形,比照過失相抵原則,可減少司機賠償責任。如果事故是由於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應當免除駕駛員與車主的賠償責任。

(十)駕校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除非學員是故意而為)

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中須承擔“連帶責任”賠償的17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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