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公開課「管理」價值14分的《法律法規》,不能不會

第二章 相關法律法規(分值:14分左右)

第一節 建築法及相關條例

掌握要點

一、建築法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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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法


(一)建築許可

建築許可包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和從業資格兩個方面。

考點清單

《建築法》規定的建築許可包括哪兩個方面?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1)施工許可證的申領。

除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已辦理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地)

2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地)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地)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單位;(有人幹活)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圖紙和錢)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質量、安全)。


(2)施工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3 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 3 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

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1 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 1 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考點清單


1.誰,在什麼時間點,到誰的所在地,在哪裡領取施工許可證?

2.申領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3.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期多少個月內開工?4. 因故不能開工,施工許可證是否可以延期?如果可以,可以延期幾次,每次幾個月?

5.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終止施工的,誰應當自終止之日起多長時間向發證機關報告?

6.終止施工滿多久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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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1.建築工程發包

(1)發包方式。(2)禁止行為。

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2.建築工程承包(通讀、瞭解)(1)承包資質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聯合承包

大型建築工程或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3)工程分包。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禁止行為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考點清單

1.合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什麼責任?

2.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哪個等級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3.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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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工程監理

(四)建築安全生產管理

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五)建築工程質量管理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一)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工程發包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准的,不得使用。3.工程監理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4.工程施工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5.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考點清單

1.哪些單位可以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理?
2. 質量監督手續應該由哪個單位,在什麼時間辦理?

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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