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6:許某某、徐某侵犯商業祕密案

【案件事實】

被告人許某某原系北京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員,被告人徐某原系北京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職員。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許某某夥同徐某,違反北京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將其所掌握的含有該公司不為公眾所知悉的FD3327K型智能電錶“IC_PROG.ASM”“OPCARD.ASM”“SPI_DO_WITH.ASM”“DO_WITH_GLF.ASM”四個核心程序源代碼技術信息提供給他人,並夥同徐某等人使用上述核心程序技術信息製作電錶,利用其所實際控制的北京某貿易有限公司向某境外公司出口銷售含有上述核心程序技術信息的電錶,非法獲利。其中,許某某負責出口及銷售電錶事宜,徐某負責採購電錶元器件、加工及後續焊接等事宜。經審計,自2005年3月至2012年6月,北京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發上述四個源代碼技術的研發成本為人民幣263萬餘元。

經被害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2017年6月14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年6月22日,被告人許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訴訟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於2014年10月13日對許某某、徐某以侵犯商業秘密罪立案偵查,後於2017年6月14日對徐某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對許某某刑事拘留。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於2017年9月19日以許某某、徐某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許某某、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提起公訴。2019年3月22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許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許某某、徐某提出上訴。2019年9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許某某、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意見】

本案系一起涉外侵犯商業秘密案件,兩級人民檢察院充分立足專業化案件辦理優勢,及時引導偵查、科學研判取證思路,築牢案件證據基礎,積極應對侵權方式隱蔽、技術秘密複雜、取證跨境困難等諸多難題,取得了較好辦案效果。尤其是電子數據的收集、跨境證據的收集與審查、以研發成本為基礎綜合認定被害人損失等辦案方法,為辦理同類案件提供參考。

1.積極引導偵查,高度重視電子證據的收集與審查。

鑑於被告人許某某辯解稱從未接觸、持有、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核心程序秘密,涉案電錶四個核心程序來源及如何使用系本案要查明的重點,檢察官引導公安機關及時對許某某電子郵箱進行勘驗、提取固定電子數據,並對技術秘密信息進行同一性鑑定。在此基礎上查明,許某某為便於委託焊接事項,發送給他人的郵件內容中包含了全部技術秘密信息,完全具備生產成品的所有要求。為進一步鞏固證據,檢察官還引導公安機關調取許某某等人委託的焊接廠工作人員證言,證明許某某在國內生產電錶並灌注核心程序的犯罪事實,與電子數據能夠相互印證,充分證明了許某某製售的電錶中使用了被害單位曉程公司所主張的核心程序技術秘密的犯罪事實。

2.藉助專業力量鎖定涉案秘點,加強對鑑定意見的實質性審查。

涉案成品電錶包括硬件(線路板、芯片模塊等)、軟件(四個核心程序,校表軟件等)、結構(錶殼、銘牌、外包裝、端子等)等諸多要件。為鎖定技術秘密,檢察官廣泛查閱與涉案相關技術信息文獻材料,向中國電工儀器儀表協會相關技術人員瞭解行業內該技術信息的整體狀況,並向權利公司相關技術人員瞭解被侵權產品的研發過程及相關技術信息,在此基礎上確定涉案秘點系核心程序源代碼;並與鑑定人員反覆溝通,認真核對鑑定意見的判斷依據,解決案件技術性難題。

3.注重跨境證據的收集與審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

被告人許某某等人違反公司保密規定,將電錶產品核心程序灌入電錶元器件並加工後,銷售給某境外公司。由於本案大量實體證據在境外,在中國大使館工作人員等見證下,境外公司提供涉案侵權產品,有會議紀要及照片等相關證據對取得過程予以證明。經過鉛封,權利公司帶回中國並提交給公安機關。一審、二審期間,檢察機關對材料來源、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提取時間進行實質性審查,聯繫上述大使館工作人員核實情況,認為該材料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擇優適用損失認定方法,依法打擊犯罪。

“侵權損失數額”一直是司法認定難點,基於商業秘密的類型不同、侵權行為多樣、有關損失的證據難以收集等情況,司法實踐中有多種認定方法。本案侵權產品銷售數額、出口退稅單等客觀證據表明許某某、徐某向境外公司製售電錶的時間長、數量多、銷售金額高,被告人獲利巨大,使得被害公司通過正常交易行為獲得的收益減少。因侵權產品除了包括硬件、軟件、和結構等成本外,還包括焊接以及人工等成本費用,難以確定具體成本價格和非法獲利情況。以被害公司研發成本為基礎,結合被告人的獲利情況綜合認定被害公司損失,既保證指控事實數額的準確,同時為被害公司通過民事訴訟等途徑挽回經濟損失留出空間。上述認定方法,獲得法院判決的支持,取得較好的效果。

5.依法嚴厲打擊犯罪,對重要行為的實施人員不予認定從犯。

被告人徐某在明知被告人許某某非法獲取核心程序並從事電錶出口的情況下,負責採購專門適合電錶使用的芯片等元器件,還為此專門成立公司為出口提供便利,發揮重要作用,檢察官認為徐某與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當,均應承擔主犯責任,不能認定為從犯,獲得法院判決的支持。(來源:京檢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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