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昨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長銀罰字〔2020〕8號、9號、10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通銀行”,601328.SH)吉林省分行存在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未按照規定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兩宗違法違規行為。3名相關責任人分別被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處以罰款1萬元。
韓維平時任交通銀行吉林省分行零貸部高級經理,對交通銀行吉林省分行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對其處以罰款1萬元。
劉迪時任交通銀行吉林省分行零貸部審查員,對交通銀行吉林省分行未按照規定處理異議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對其處以罰款1萬元。
崔穎慧時任交通銀行長春紅旗街支行行長,對交通銀行吉林省分行未按照規定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對其處以罰款1萬元。
以下為處罰原文:
![交通銀行吉林市分行2宗違法3人遭罰 未按規定處理異議](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原標題:交通銀行吉林省分行2宗違法3人遭罰 未按規定處理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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