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北省住建廳
4月23日,河北省住建廳發佈《河北省在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1、以下情形視為嚴重失信行為,直接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 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施工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一年內發生一次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所涉及的施工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及職業病嚴重危害事故所涉及的施工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一年內累計兩次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
2、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
- 在有效期內,不得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 對其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法嚴格審查;
- 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增項等申請;
- 依法限制其投標;
- 依法採取約束和懲戒。
3、省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記分系統與其他相關信息系統進行數據交換和共享,實現跨部門在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信息自動抓取、歸集並評價。
文件原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行為,完善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研究起草了《河北省在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徵求意見和建議,請於5月15日前將相關意見建議加蓋單位公章反饋我廳。
聯繫人及電話:孫學藝 0311-87805368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4月23日
河北省在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省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行為,完善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體系,依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在本省工商註冊和進冀建築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在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的綜合管理、協調和信用信息錄入工作。
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職責範圍內信用信息的錄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信用主體信用信息記錄,按照《在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記分標準》(見附件)對在冀施工企業進行評價的活動。信用評價結果可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日常監管及招投標等活動。
信用評價記分採用計算機每日自動計算分值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用於評價的在冀施工企業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含企業註冊登記、資質、工程項目、註冊執業人員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受到的安全生產表彰獎勵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業在工程建設活動安全生產方面受到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通報批評等信息。
第五條 在冀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記分分值及其明細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 河北省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記分系統與其他相關信息系統進行數據交換和共享,實現跨部門在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信息自動抓取、歸集並評價。
第七條 用於評價的在冀施工企業信用信息按照“誰監管、誰採集,誰認定、誰負責”的原則,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職責,負責錄入並審核其真實性。
第八條 安全生產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由於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突出,所承建的工程項目獲得相關榮譽的信息,包括:
(一)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承建的工程安全生產方面榮獲國家級獎項、省(市)級文明工地的信息。
(二)受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表彰的信息。
(三)由於所承建的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標準化管理工作突出,作為省、市組織觀摩學習的信息。
第九條 安全生產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施工企業違反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等行為而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信息,包括:
(一)被本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
(二)被本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理的信息。
(三)報送虛假信息被行政機關通報的信息。
(四)日常監督檢查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中被責令停工的信息。
(五)被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信息。
第十條 在冀施工企業及相關責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失信行為,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一)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建築施工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一年內發生一次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建築施工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及職業病嚴重危害事故所涉及的建築施工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一年內累計兩次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
第十一條 “黑名單”管理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採集。對符合納入“黑名單”管理條件的在冀施工企業,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進行核實、取證,收集記錄有關信息。
(二)信息確認。錄入違法信息前應要求相關企業進行蓋章確認。
(三)告知。對擬列入“黑名單”的在冀施工企業,信息採集部門要提前告知。
(四)列入。“黑名單”企業的列入,應按照《河北省建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按照分級負責和項目屬地監管的原則,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通過河北省建築市場監管和誠信信息系統及時對外公佈。
(五)申訴。“黑名單”公佈後,相關企業和人員對“黑名單”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認定部門提出更正或撤銷有關信息的書面申訴,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認定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經核實申訴理由成立的,應當更正或撤銷有關信息,告知當事人並向社會公佈。
(六)移出。“黑名單”管理期限一般為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12個月,到期後企業已經修復失信行為,並且在管理期限內未再次發生符合列入“黑名單”行為的,原列入部門應及時將其從“黑名單”中移出。
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對記錄的信用信息或者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書面向相關記錄信息部門提出,受理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並將結果書面告知提出異議的企業。
第十三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利用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差異化管理。對信用評價得分較低企業和列入“黑名單”企業,作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對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黑名單”有效期內,不得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對其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法嚴格審查;資質許可機關不予批准企業資質升級、增項等申請;依法限制其投標;依法採取約束和懲戒措施等。
第十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定期對信用評價和結果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根據市場信用狀況,適時調整信用評價記分標準,保證評價結果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評價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X月XX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
附件
在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記分標準(2020版)
一、評價對象
本省工商註冊和進冀建築施工企業。
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信息
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
企業註冊登記信息、資質信息、工程項目信息、註冊執業人員信息等。
(二)安全生產良好信用信息
1.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承建的工程安全生產方面榮獲國家級獎項、省(市)級文明工地的信息。
2.受到住房城鄉建設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報表彰的信息。
3.由於所承建的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標準化管理工作突出,作為省、市組織觀摩學習的信息。
(三)安全生產不良信用信息
1.被本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
2.被本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理的信息。
3.報送虛假信息被行政機關通報的信息。
4.日常監督檢查或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的安全生產檢查中被限期整改或被責令停工的信息。
5.被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信息。
三、評價方式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記分結果由信用評價記分系統根據企業信用信息自動計算出該企業信用分值。
四、評價信息的錄入和生效
(一)企業基本信息,國家級獎項、省(市)級文明工地信息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報表彰信息,行政處罰(處理)及通報、弄虛作假行為信息、責令停工信息等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規定負責錄入。
(二)信用信息錄入後,每日24時開始計算分值。分值計算完畢後,通過網站公佈生效。
(三)信用信息的使用時效分別為:
1.行政處罰(處理)及通報信息使用時效兩年(24個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報表彰信息,行政處罰(處理)及通報等信息使用時效12個月,從文書出具日期開始計算。
2.弄虛作假等行為使用時效兩年(24個月),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的日期開始計算。
3.責令停工信息使用時效12個月,從文書出具日期開始計算。
4.列入“黑名單”的使用時效至移出“黑名單”之日止,從被列入“黑名單”之日開始計算。
5.國家級獎項使用時效三年(36個月),省級文明工地使用時效兩年(24個月),市級文明工地使用時效兩年(12個月),從正式發文的日期開始計算。
五、信用評價標準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評價記分結果滿分為120分,按加減累計計算,詳見附表1、附表2。
(一)良好信息分值(20分,加分制)
國家級獎項、省(市)級文明工地。基本分為0分,累計最多加20分,同一項目榮獲多個獎項按最高分值記分一次,不重複記分,詳見附表2。
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承建的工程安全生產工作榮獲國家級獎項,每項加5分;榮獲省級文明工地,每項加3分;榮獲市級文明工地,每項加2分。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承建的工程,安全生產或標準化工作受到住房城鄉建設部通報表揚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通報表揚的,每次加3分。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承建的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標準化管理工作突出,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召開現場觀摩的,每項加5分;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觀摩學習,每項加3分。
(二)不良信息分值(減分制,不設上限)
行政處罰(處理)。同一事件受到多次處理記分一次,按最高分減分,不重複記分。
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減3分;被行政機關通報批評的,每次減1分;提供或報送虛假信息被通報的,每次減3分;限期整改的,扣1分,被責令停工的,每次減2分;被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每次減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