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民告官之訴

 行政訴訟是老百姓所說 民告官案件,法律定義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自1989年出臺《行政訴訟法》,經過幾次修訂,現行的是2017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司法解釋, 法釋〔2018〕1號。

《行政訴訟法》 明確規定了行政訴訟的範圍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據此,如果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以上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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